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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公租房资格 将设“有效期”

来源:未知 作者:齐鲁地产 点击:

北京市住建委4月29日发布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核管理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》。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公租房资格“有效期”制度。抓好保障资格的动态管理,将收入、住房等情况超标的家庭及时清出轮候范围,让真正有迫切住房需求的家庭获得住房保障,确保分配公平。明确公租房资格备案家庭应在轮候期间定期主动申报家庭情况,根据工作实际,定为取得备案资格每满24个月前进行申报。未按期申报的,经各区核定后终止公租房资格并在各区政府官网设专栏进行公告。


征求意见稿要求强化保障房家庭资格定期复核管理。全面采取“个人承诺+系统核查”方式,每年定期开展家庭资格复核工作,加大部门间信息比对核查力度,对收入、住房等情况变化的家庭,系统自动锁定预警,减少线下纸质材料流转,减轻基层负担。强化各区对公租房备案家庭资格复核工作职责,要求各区和街道、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及时作出资格处理决定,加强市区街三级住房保障部门资格复核工作协作,全面提升工作效率。


征求意见稿提出优化公租房直配模式。简化意向登记、摇号等环节,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多次不参加意向登记且轮候超过5年的家庭,可根据家庭轮候时间、困难程度等因素,直接发放选房通知单组织选房,备选房源不少于两处,且户型匹配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基础上,减少备案家庭等待时间,加快公租房配租速度。


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要简化公租房资格复核申报材料。明确已取得公租房资格家庭进行资格复核时,与新申请家庭提交材料一致。如复核时家庭情况没有发生变化,填写承诺书即可,无须重复提交相关材料。


内存


备案家庭每满两年


主动申报家庭情况


根据征求意见稿,公租房资格备案家庭在轮候期间应当自取得备案资格之日起,每满24个月并提前一个月主动申报家庭情况,如实填写申报表格。


在一个申报期间内,公租房资格备案家庭因资格变更或分配入住已申报家庭情况的,可自此次申报日起重新计算申报期限。街道(乡镇)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定期复核申报期限满2个月前,采取电话、短信、电子邮件、纸质邮件(挂号信或EMS邮政快递)等方式,主动告知家庭主申请人复核申报期限、内容、方式、地点等事项。各区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,委托第三方承担定期复核告知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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